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1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錫桐於民國93年5 月間受僱於先鋒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並於93年7 月1 日起受 先鋒公司指派至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之「全球家 OK社區」擔任總幹事乙職,負責代收社區住戶之管理費及代 為支出社區維修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4年8 月間某日迄同年10月 間某日,陸續將其經手包含應給付予廠商之部分維修費用、 住戶繳交之部分管理費用、住戶出席社區大會之部分費用, 合計新臺幣59萬8,602 元款項侵吞入己,嗣經「全球家OK社 區」管理委員會察覺有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前段、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101 年10月27日下午1 時33分死亡之之事實 ,有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死亡證明 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核無訛,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