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52號
TYDM,101,易,752,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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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克偉
選任辯護人 許惠君律師
      韓邦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6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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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