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202號
TYDM,101,撤緩,202,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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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育帆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 年度執聲字第2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育帆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育帆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4 年, 緩刑期內並應支付告訴人顏瑀新新臺幣(下同)559,675 元 ,履行方式為:於民國99年5 月24日給付10萬元,餘額自99 年6 月10日起,每月至少給付1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並於99年9 月20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未於緩刑期內履行上開 條件,業告訴人具狀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 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受緩刑之宣告 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 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4 年,緩刑期內並 應支付顏瑀新559,675 元,履行方式為:於99年5 月24 日 給付10萬元,餘額自99年6 月10日起,每月至少給付1 萬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於99年9 月20日確定,此有該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受 刑人於前開緩刑期間內,僅支付4 萬元而未完全履行上開條 件,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到案後,亦表示因經 濟困難未再給付等情,此有該署訊問筆錄附卷可參,顯見受 刑人已無意願履行上開條件之情形,從而,本件受刑人受緩 刑之宣告卻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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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