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甘清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王雪清
選任辯護人 陳朝和律師
呂康德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第四五
0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