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313號
TPDM,89,訴,1313,200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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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甘清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王雪清


  選任辯護人 陳朝和律師
        呂康德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第四五
0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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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