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1年度,32號
TYDM,101,審交重附民,32,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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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張誌麟
法定代理人 張睿宸
      陳滿紅
原   告 張睿宸
被   告 范文貴
      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謝秀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319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誌麟張睿宸於本院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319 號被 告范文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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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