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奕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偵字第9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係址設桃園縣平鎮市○○里○○路○○○ 巷○○ 號1 樓之乘品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以機械製造、維修及配管 工程為業務項目,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桃 園縣大園鄉○○路○○號7 樓「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頂樓 冷卻水塔區北側以乙炔切割鋼管輔以電焊進行拆除工程之際 ,不慎引發火災,致燒燬該水塔區北側過濾水板、冷卻水塔 及管線,並輕微波及冷卻水塔區中央一側及南側,燒損面積 約200 平方公尺,嗣經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獲報派員到場撲滅 ,並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後,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園廠管理處經理游聰枝於警 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桃園縣政府消防局101 年4 月13日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其內附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火 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書、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 錄、火災現場位置及起火場所平面圖、案發現場照片等資料 在卷可稽。堪認,本案起火之發生應係被告施作工程時不慎 所致,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 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 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 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 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 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 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 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第173 條、第174 條以 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判決及71年度台 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175 條第3 項失 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
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又放火 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他人多 樣物品,仍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自無成立 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2388 號判例及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觀諸本 案附卷之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書並現場照片所示, 僅造成上址建築物頂樓之北側過濾水板、冷卻水塔及管線遭 燒燬,輕微波及冷卻水塔區中央一側及南側,至該建築物之 構成部份及其結構主體,均尚稱完整而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 度,此亦有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憑,足認本案係爭建築物之 主要構造及其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並未喪失。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 物等以外之物罪。又被告以一失火行為而燒燬如附表所示之 物,然本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僅成立單純一罪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爰 審酌被告疏未注意因而不慎引燃火勢,致燒燬上開物品,對 公共安全所生之危害不輕,兼衡其失火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即時與在場人等進行搶救 阻止現場火勢進一步擴大,幸無人傷亡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3項 ,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燃燒情形 │
├──┼───────────┼────────────┤
│ 一 │冷卻水塔區北側過濾水板│明顯燒痕,受熱、變色、碳│
│ │ │化 │
├──┼───────────┼────────────┤
│ 二 │冷卻水塔區北側冷卻水塔│嚴重燒損 │
├──┼───────────┼────────────┤
│ 三 │冷卻水塔區北側管線 │嚴重燒損 │
├──┼───────────┼────────────┤
│ 四 │冷卻水塔區中央一側 │受火熱輕微燒損,樓梯木材│
│ │ │受熱、變色、碳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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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冷卻水塔區南側 │受火熱輕微燒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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