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101年度,3071號
TYDM,101,壢交簡,3071,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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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永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調偵字第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乙○○以駕駛貨車維修家電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 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之過失情節,並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被告 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甲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調偵字第1007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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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