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344號
TYDM,101,交易,344,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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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長春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9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長春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14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沿桃園縣大溪鎮介壽路 往桃園市方向行駛,途經桃園縣大溪鎮○○路0 號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 陷及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 意,貿然右偏行駛,適同向車道由被害人李德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搭載陳惠燕,未據告訴)駛至上址 ,因事出突然,被害人煞停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人車 倒地,致被害人受有左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何長春因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德山就前揭過失傷害犯行,於 本院101 年12月6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準備程 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 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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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