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字第24號
原 告 田振墻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10月17日
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 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國101 年10月17日下午17時5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和路 22巷口,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員警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 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員警填製竹縣警交E00000000 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 逕行舉 發,並移送被告處理,被告於101 年10月17日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 項規定,以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 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 告「罰鍰新臺幣(下同)陸仟元整,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 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任職於詮鼎企業社,擔任貨車司機,因 大貨車與小客車駕駛執照同一,原告因工作關係,必須持有 大貨車駕駛執照,始得以養家,請准予保留大貨車駕駛執照 ,僅吊銷小客車駕駛執照,以維家庭正當收入。聲明:原處 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本案因法律規定甚明,吊銷駕駛執照時,吊 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故原處分並無違誤。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至第5 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 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 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 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 ,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 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 供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同條例第67條第3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 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同 條例第68條第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 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二)、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 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 條第1 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標細則之規定辨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核以上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訂定,且 其內容並未抵觸母法,被告據以適用適用,於法並無不法, 合先敘明。
( 三) 、本件兩造不爭執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即原告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1 年10月17日下午17時 5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和路22巷口,肇事致人受傷逃逸 等情,並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各1 件、與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101 年12月19日竹縣○○○○○0000000000號函 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照片16張在卷可稽, 堪認為真實,本件之爭執在於原處分銷原告之駕駛執照,是 否僅限於小客車駕駛執照或應包含原告所執有大貨車駕駛執 照?
( 四) 、原告雖主張因其工作需要,請求准予僅銷小客車駕駛執 照,惟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 項規定「汽 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 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原 告之主張請求僅吊銷其所執有小客車駕駛執照,與該規定有 違,自難採認。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小客車於上揭時、地,確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陸 仟元整,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無 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