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82號
SCDV,101,補,1082,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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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羽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秉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胡雯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
    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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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軒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