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徐武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炤華、黃炤雄、黃紹堂、黃紹鴻、黃秋林
、黃紹均、李黃菊英、黃梅枝、黃榮霞、蕭良智間請求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縣關西鎮○○段000○000○000○000號土地之登記
簿謄本。
二、將前開四筆土地之各筆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加總計算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