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韓錦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新竹高級中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簿謄本。
二、坐落於前開土地上建物之課稅現值或現存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