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64號
SCDV,101,補,1064,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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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韓錦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新竹高級中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簿謄本。
二、坐落於前開土地上建物之課稅現值或現存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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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