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曉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相對人陳香蓉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叁佰肆拾元,依同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仍應補繳新台
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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