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342號
SCDV,101,竹簡,342,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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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許庭耀
被   告 楊月慎即紅磚傢飾生活館
被   告 盧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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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