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342號原 告 許庭耀被 告 楊月慎即紅磚傢飾生活館被 告 盧寶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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