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332號
SCDV,101,竹簡,332,201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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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沈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文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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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