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國簡字,101年度,4號
SCDV,101,竹國簡,4,201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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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國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姜泰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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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