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101年度,14號
SCDV,101,竹勞簡,14,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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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技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
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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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