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1年度,81號
SCDV,101,審重訴,81,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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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李魏勤
訴訟代理人 李竹川
被   告 陳鍾永妹
      李盛裕
      廖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經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年10月 25日裁定駁回聲請確定,並經本院於101年11月26日通知應 於三日內補正裁判費之繳納。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 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多元補繳費函可查,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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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