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吳訓勇
林秀芬
林秀芳
林曜詳
林曜誠
吳文能
吳富蘭
上列原告吳訓勇等與被告吳文榜、吳文鑑、吳錦坤、吳秋容等人
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系爭土地最新之登
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現況照片。
二、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