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林清漢律師即馮保慶之遺產清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馮保慶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參萬捌仟伍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馮保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按遺產清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其他情形,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酌給遺產清理人相當報酬 。為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20條所明定。次 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 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為與被繼承人馮保慶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選定遺 產清理人,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8 號民事裁定指定 為被繼承人馮保慶之遺產清理人(誤載為遺產管理人),聲 請人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 茲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鈞院101 年度司執舜字第8179號函 通知,因被繼承人與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拍定,拍賣金額為1,145,000 (誤 載為1,141,800 )元,若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13點第4 款前段之規定(誤載為第14點第3 項、第4 項) ,恐嫌過低,請求鈞院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百分之三即34, 254 元核定報酬,此外,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代墊費用為3, 805 (誤載3,810 )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 定遺產清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馮保慶之遺 產清理人,被繼承人馮保慶所遺不動產業經法院拍賣,拍賣 金額為1,145,000元,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馮保慶遺產所 墊付費用為3,805 元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司執舜第8179號 函、收據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 本件核予遺產清理人之報酬以34,254元為適當,以及墊付費 用3,805 元,合計共38,059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