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1年度,1號
SCDV,101,司執消債更更,1,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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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逸蘋
代 理 人 陳育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明輝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黃聖芬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林志淵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 理 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黃朱淑美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薏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 消債更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 日以新院千民 寶101 司執消債更更1 字第20166 號函請11位債權人於文到 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本件有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 位債權人具狀表 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 債權人之債權佔總債權額為20.53%,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 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 憑。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意、不同 意更生方案之陳述意見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 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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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