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戴子翔即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完結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12月12 日就任為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 年 度司司字第4 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85號裁定准許展期101 年12月12日完結清算在 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 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4 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8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 至102年6月12日完結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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