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楊春美
郭世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
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
期日、金額、票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曾守仁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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