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434號
SCDV,101,司促,13434,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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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債 權 人 張瑞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趙岡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②新大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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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