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
債 權 人 張瑞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趙岡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②新大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