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89號
SCDV,101,司促,13289,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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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
債 權 人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鈜鈦股份有限公司羅國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鈜鈦股份有限公司羅國熊等二人或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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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