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
債 權 人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鈜鈦股份有限公司、羅國熊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鈜鈦股份有限公司、羅國熊等二人或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