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020號
SCDV,101,司促,13020,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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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020號
債 權 人 許麗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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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