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惠寧、張云茹即張玫菊、康福山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康惠寧、張云茹即張玫菊、康福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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