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黃志銘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輝、蔡振輝即得詮商行、蔡振興、蔡振億、羅靜文、蔡昭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得詮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 合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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