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730號
SCDV,101,司促,12730,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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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志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輝蔡振輝
得詮商行蔡振興蔡振億羅靜文蔡昭雄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得詮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
  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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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