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鄭雙旺
送達代收人 黃鈺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廖貴裕、鄭秀米間因100 年訴字第539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43,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