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59號
SCDM,101,訴,259,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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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月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呂燕玲
      李惠順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美月呂燕玲李惠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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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