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99號
SCDM,101,訴,199,201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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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璋
      簡鴻宇
      朱聖奇
      陳登順
      鍾燕貴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3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璋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沒收;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沒收;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沒收。
簡鴻宇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聖奇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登順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燕貴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建璋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建璋從事承攬水土保持業務;簡鴻宇陳建璋合夥,負責 陳建璋所承攬之水土保持工程現場管制;朱聖奇係受僱於宏 憶貨運有限公司之砂石車司機;陳登順鍾燕貴均係受僱於 翊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砂石車司機。
二、陳建璋為承攬坐落新竹縣芎林鄉中坑段中坑小段167-2、167 -5地號土地以卓郁陽(起訴書誤載為卓郁陽君)名義所申請



之整坡作業開挖整地及坐落新竹縣芎林鄉中坑段中坑小段14 9- 2、167、167-9、167-10、171地號土地亦以卓郁陽名義 所申請之修築碎石路面農路暨附屬擋土牆簡易水土保持回填 土方工程(按上開申請業經新竹縣政府分別於民國98年3月1 6日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97年12月8日以府農保字 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在案),乃透過綽號「阿順」之陳皓 維向泓佑工程行劉泓佑借牌取得泓佑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劉泓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再經劉泓佑授權刻製泓佑工 程行及劉泓佑之印章,而於98年12月2日以泓佑工程行即劉 泓佑之全權代理人名義與卓郁陽之代理人張美齡簽訂委任契 約書,由卓郁陽之代理人張美齡委任處理上開8筆土地所需 回填之土方;繼之,陳建璋又於98年12月8日仍以泓佑工程 行即劉泓佑全權代理人之身份與祐立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祐立公司)代表人何銘軒(起訴書誤載為柯銘軒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簽訂道路工程級配料買賣合約 書;之後,陳建璋又於99年5月20日仍以泓佑工程行即劉泓 佑全權代理人之身份與東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東鋒公司)代表人徐金琪簽訂委託清運協議書。嗣因上開工 程工地聯絡道為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陳建璋乃於99 年5月24日將上開委任契約書、買賣合約書、委託清運協議 書等影本委由祐立公司員工游光暘(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向新竹縣政府申請砂石車行駛該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 路線即新竹縣橫山鄉(按應係芎林鄉之誤載)福昌街、竹21 -1線道路,嗣經新竹縣政府審核後於99年5月27日以府工養 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則核准35噸以下車輛行駛;旋陳建璋 又透過簡鴻宇取得東鋒公司所屬車輛之行車執照、司機駕駛 執照、保險證明等相關資料後,再於99年7月1日連同上開委 任契約書、買賣合約書、委託清運協議書等影本委由祐立公 司員工游光暘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申請砂石車通行該非經公 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審核後於99年 7月5日以竹縣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發給如附表所示 14輛砂石車之臨時通行證,准予附表所示14輛砂石車自99年 7月6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行駛該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 線即新竹縣芎林鄉福昌街左轉竹21-1線至坐落新竹縣芎林鄉 中坑段中坑小段167-2、167-5地號土地目的地(按公訴意旨 起訴陳建璋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另 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
三、詎陳建璋嗣因東鋒公司運輸價格問題,未實際派車進場,陳 建璋為避免該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上之車號與實際進場之車 號不同,遂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99年7、8月



間某日,在其當時之住處即新北市○○區○○路○○○號4樓以 其所有之華碩牌型號733DD、W7S筆記型電腦2台掃瞄核准之 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後,再將該掃瞄存檔之管制道路臨時通 行證上之車號及編號塗消,旋以彩色列印之方式偽造(檢察 官原起訴認係變造,嗣於本院審理時補正更正為偽造,下同 )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並即將該已塗 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持往其住處附近之 7-11便利商店以彩色影印20張。嗣陳建璋簡鴻宇即分別各 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分別各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 陳建璋於以彩色影印該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 時通行證之翌日,在新竹縣芎林鄉○地○○○○○○○○○ ○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簡鴻宇,再推由 簡鴻宇分別各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朱聖 奇、陳登順鍾燕貴分別各為下列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行為:
簡鴻宇於某不詳處所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 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 尾,該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再於99年8月24 日下午1時許,在國道高速公路關西休息站,將該彩色影印 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朱聖奇朱聖奇即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 時通行證置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ZS號砂石車前擋風 玻璃處行使,以虛偽表彰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ZS號砂石 車已經核准行駛上開管制之砂石車行駛路線,嗣於同日下午 1時49分行駛至新竹市中華路6段東東小吃店前為警蒐證查獲 ,足以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對於砂石車行駛非經公告 之砂石車行駛路線管制之正確性。
簡鴻宇於某不詳處所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 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 尾,該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再於99年8月31 日,在國道高速公路芎林交流道往飛鳳山之某處路旁,將該 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 陳登順陳登順即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 制道路臨時通行證置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GR號(嗣 因車牌遺失,重新領牌改為475─ZU號)砂石車前擋風玻璃 處行使,以虛偽表彰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GR號砂石車已 經核准行駛上開管制之砂石車行駛路線,嗣於同日行駛至新 竹縣芎林鄉舊120線福昌街往飛鳳山方向時為警蒐證查獲, 足以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對於砂石車行駛非經公告之



砂石車行駛路線管制之正確性。
簡鴻宇於某不詳處所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 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 尾,該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再於99年8月31 日,在不詳處所,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 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交給鍾燕貴鍾燕貴即將該彩色影印已塗 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置於其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GY號砂石車前擋風玻璃處行使,以虛偽表彰其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GY號砂石車已經核准行駛上開管制之 砂石車行駛路線,嗣於同日下午2時39分行駛至新竹縣芎林 鄉舊120線福昌街往飛鳳山方向時為警查驗蒐證查獲,足以 生損害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對於砂石車行駛非經公告之砂石 車行駛路線管制之正確性。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供述證據及 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檢察官、被告等 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 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 ,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 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 調查,並予以當事人及辯護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 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 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均 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陳建璋之自白: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璋迭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訊問、審理時自白認罪不諱。(參100年度 偵字第3522號卷二第467至46頁、第522至533頁,本院卷



第49至55頁、第92至100頁、第212頁)。 ㈡證人呂學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參10 0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一第58至61頁、第93至98頁,本院 卷第95頁);證人徐金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參10 0 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一第72至74頁、第93至98頁);證人 何銘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參100年度偵字第3522號 卷一第192至199頁、第200至201頁、第340至347頁);證 人游光暘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參100年度 偵字第3522號卷二第348至359頁、第407至410頁,本院卷 第200至201頁);證人卓郁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 參本院卷第94頁);證人張美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 (參本院卷第94頁背面):佐證被告陳建璋確有以泓佑工 程行即劉泓佑之全權代理人名義與先後與卓郁陽之代理人 張美齡、祐立公司、東鋒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道路工程 級配料買賣合約書、委託清運協議書,並委由祐立公司員 工游光暘先後向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砂石車行駛新竹縣芎林鄉福昌街、竹21-1線道路及核准發 給如附表所示14輛砂石車之臨時通行證。
㈢新竹縣政府97年12月8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 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77至80頁);新竹縣政府98年3 月16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99年度他字第1884 號卷第81至84頁);新竹縣政府99年5月27日府工養字第0 000000000號函(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37頁);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砂石車、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 書(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54頁);東鋒公司所屬車 輛行照影本28張、司機駕照影本14張、保險證明(參99年 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55至61頁);行駛路線地圖及全段管 制路線圖(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62頁);合約發包 流程表(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62頁背面);泓佑工 程行與卓郁陽於98年12月2日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參99年 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63頁);泓佑工程行與祐立公司於98 年12月8日簽訂之道路工程級配料買賣合約書(參99年度 他字第1884號卷第64至65頁);泓佑工程行與東鋒公司於 99年5月20日簽訂之委託清運協議書(參99年度他字第188 4號卷第66頁背面);泓佑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 果(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34頁);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99年7月5日竹縣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99年度他 字第1884號卷第51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99年7 月2日簽稿暨臨時通行證參考樣本(參99年度他字第1884 號卷第52頁、第69至70頁);祐立公司99年5月24日立清



字第99035號函(參100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二第365頁) ;泓佑工程行99年8月3日泓佑字第990001號函(參100年 度偵字第3522號卷二第399頁);新竹縣政府101年8月6日 府工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09至11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1年8月3日竹縣○○○○○○○○○○○ ○○○號函(本院卷第106頁)及扣押物買賣合約書、新竹縣 政府99年5月27日府工養字第0000000000號函、真正之臨 時通行證正本14張、真正之臨時通行證影本12張等:佐證 系爭坐落新竹縣芎林鄉○○段○○○段○○○○○地號等7筆土 地確係以卓郁陽名義申請整坡作業開挖整地、修築碎石路 面農路暨附屬擋土牆簡易水土保持回填土方工程,業經新 竹縣政府分別核定,嗣被告陳建璋有以泓佑工程行即劉泓 佑之全權代理人名義與先後與卓郁陽之代理人張美齡、祐 立公司、東鋒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道路工程級配料買賣 合約書、委託清運協議書,並委由祐立公司員工游光暘先 後向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砂石車行駛 新竹縣芎林鄉福昌街、竹21-1線道路及核准發給如附表所 示14輛砂石車之臨時通行證。
㈣扣押物華碩牌型號733DD、W7S筆記型電腦2台:佐證被告 陳建璋自白以扣案之華碩牌型號733DD、W7S筆記型電腦2 台掃瞄核准之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後,再將該掃瞄存檔之 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上之車號及編號塗消,旋以彩色列印 之方式偽造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並 即將該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持往 其住處附近之7-11便利商店以彩色影印20張之事實,確與 事實相符。
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陳啟明於99年9月2日提出之 查證報告暨蒐證照片(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38至42 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月24日99年查字第0 4號查訪紀錄表暨蒐證照片(參99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4 3至46頁);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分別於99年8月 24日下午1時49分許、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下午2時 39分,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ZS號、069─GR號、410─G Y號砂石車,均在前擋風玻璃處置放行使彩色影印已塗消 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之蒐證照片(參99 年度他字第1884號卷第第38至42頁,100年度偵字第3522 號卷一第24至27頁、第121至122頁):足證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確有分別於99年8月24日下午1時49分許、 99 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下午2時39分,分別駕駛車牌 號碼0 00─ZS號、069─GR號、410─GY號砂石車,均在前



擋風玻璃處置放行使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管 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之事實。
㈥被告簡鴻宇之部分自白:
⑴被告簡鴻宇於警詢時坦承:「因為運輸價格談不攏,所以 東鋒交通公司之砂石車均沒有前往行駛」等情(參100年 度偵字第3522號卷二第417頁);於偵查中坦承:「(你 有與陳建璋一起在飛鳳山做回填土方事情?)有...(你 是怎樣與陳建璋合作?)我...打電話給砂石車業者,公 司也有,也有自己跑單幫的...當時陳建璋有叫人現場收 土尾單,有單子才可以進去倒。我叫車子一定在現場,因 為我要負責...(那為何陳建璋要申請通行證?)因為那 是禁行道路,如果沒有通行證不能進去...(何時開始倒 土尾?)99年5、6月...他是說要用...級配一直做路做進 去...之後就是一直做進去...我是負責運輸...就是司機 他們會說要去那裡倒,會不會過來...(陳建璋土尾單賣 誰?)大部分是賣給那位麥克...他也是我介紹給陳建璋 的,麥克會自己過來現場,我是打電話跟他聯絡...(所 以你是負責仲介他人向陳建璋買土尾單?)也不是全部, 我是負責前半段,後來我被陳建璋踢走,因為那位叫阿佳 的有給陳建璋工程承攬費用...(所以後來陳建璋都交給 阿佳收土尾費?)可以這麼說...那時候我交給30台東峰 車子車籍資料給陳建璋,但是陳建璋說有過的僅十幾台車 ...我本要拿給東鋒公司,叫他們公司車子過來倒,但是 東峰公司說價格被提高,他們沒辦法過來...(為何陳建 璋說是負責在現場工地發放影本通行證?)...我知道阿 佳一定也有...那時不只我在叫車,其他人也有叫... 我 的錢是陳建璋後來才拿給我」等情(參100年度偵字第352 2號卷二第437至441頁)。揆諸被告簡鴻宇上開供述,已 足以確認被告簡鴻宇確有負責聯絡包括公司或獨資(即跑 單幫)之砂石車業者進場倒土方,又被告陳建璋所申請核 准如附表所示之14台砂石車均係東鋒公司所提供之車輛, 而東鋒公司嗣後已確定不進場,足證被告簡鴻宇聯絡進場 之砂石車確非屬如附表所示核准之14台砂石車,而被告簡 鴻宇為讓其所聯絡之砂石車進場,自只有行使使用被告陳 建璋所偽造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管制道路臨時通行證一途 。參以共同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均一致供陳已塗 消車號及編號之彩色影印偽造臨時通行證係土尾交付等情 明確(參本院101年11月23日、101年11月30日審判筆錄) ,共同被告陳建璋於警詢、偵查中亦供稱:「...99年8月 24日13時...488-ZS號砂石車上面...之砂石車臨時通行證



...都是簡鴻宇處理的,所以我才把通行證影印... 99年8 月31日...410-GY、069-GR號車...臨時通行證...當初是 向簡鴻宇登記進場的砂石車,我們就在現場發通行證,等 到出場到山下時再收回...(為何砂石車488-ZS...410-GY 、069-GR號車會進入到你的工地?...)這幾輛車要和簡 鴻宇登記才會進入工地」、「核准14台,正式要動工時候 ,我發現要跑的車不是該14台...就重新印1張...通行證 與跑的車子要符合...我才想說乾脆將車號塗掉,以空白 的去跑,就將其中1張通行證掃瞄到電腦裡,因為每1張通 行證都一樣,只是編號及車號不一樣,我於是掃瞄1張將 車號及編號塗掉,之後我影印20張...(你影印幾張交給 簡鴻宇?)20張,我是交給簡鴻宇...要進場的要向簡鴻 宇登記...中間有聯絡2、3個車隊,都是簡鴻宇聯絡... 我承認我是有改造通行證,但市他們是在山下在領通行證 後上去,下山時候再收回...有人要進場我就預收清潔費 ,我是找簡鴻宇預收...應該是7、8月份時候,我才塗掉 那些編號及車號...塗改是在我家,影印是在我家附近7-1 1便利商店...影印完隔天後我就去芎林鄉工地交給簡鴻宇 」等情(參100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二第467至479頁、第5 22至528頁),且被告簡鴻宇與共同被告陳建璋確係合夥 關係,亦有共同被告陳建璋提出由被告簡鴻宇親自簽署的 現金支出傳票、發貨單、豪記企業社長順工程行、瓔珞 企業社簽收單據等影本在卷可稽(參本院101年度審訴字 第163號卷第48至50頁),自足堪認被告簡鴻宇與共同被 告陳建璋確係合夥關係,而負責現場砂石車入場之管制, 且共同被告陳建璋確係以電腦掃瞄再塗銷臨時通行證上車 號及編號列印之方式偽造臨時通行證後,又以彩色影印之 方式偽造該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旋於翌日將 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偽造臨時通行證20張交給 被告簡鴻宇,被告簡鴻宇則負責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 及編號之偽造臨時通行證交給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 之土尾,而由各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再分 別各交付共同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於所駕駛之砂 石車擋風玻璃處置放行使無疑。
⑵被告簡鴻宇雖辯稱伊與共同被告陳建璋非合夥關係,伊係 受僱於共同被告陳建璋,且伊於99年6月就離職云云。然 觀諸共同被告陳建璋提出由被告簡鴻宇親自簽署的現金支 出傳票、發貨單、豪記企業社長順工程行瓔珞企業社 簽收單據等影本,被告簡鴻宇於99年8月23日尚領取股金 新臺幣(下同)8,000元,核與如後所認定共同被告陳建



璋發放予證人陳皓維劉泓佑之股金每股8,000元相符( 此部分詳如後述無罪部分),且往來廠商新三亞預拌混凝 土廠股分有限公司、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記企業社長順工程行瓔珞企業社之單據亦均係被告簡鴻宇親自 簽收,在在均足堪認被告簡鴻宇與共同被告陳建璋確係合 夥關係,且絕非於99年6月即離職。據此,證被告簡鴻宇 上開所辯均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㈦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之部分自白:
⑴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均不否認確有分別於99年8 月24日下午、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下午在國道高速 公路關西休息站、國道高速公路芎林交流道往飛鳳山之某 處路旁、不詳處所,分別各收受俗稱土尾之某不詳年籍姓 名成年男子交付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 ,並均將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置放 在渠等分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ZS號、069-GR號、410- GY號砂石車前擋風玻璃處行使,嗣先後於於99年8月24日 下午1時49分許、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下午2時39分 行駛至新竹市中華路6段東東小吃店前、新竹縣芎林鄉舊1 20線福昌街往飛鳳山方向某處、新竹縣芎林鄉舊120線福 昌街往飛鳳山方向某處時為警查驗蒐證等情,惟均矢口否 認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均辯稱不知該彩色影印已塗 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係偽造的,或當時未注意察看 臨時通行證,致未注意臨時通行證上有無記載車牌號碼或 編號云云。
⑵查被告朱聖奇於警詢、偵訊時已坦承:「我砂石車開到關 西修息站內停車場,等待通知後該男子就...發偽造新竹 縣砂石車通行證」、「(你開砂石車多久了?)7年了。 (你知道砂石車通行特定路段要有砂石車臨時通行證?) 我知道...(你有拿過或看過通行證沒有記載車牌號碼的 嗎?)我來...服務的期間都沒看過,唯獨新竹縣這1張沒 有記載車牌號碼...(通行證上面為何要登載車牌號碼? )因為車子要行使在特定路線上行走一定要登記車牌號碼 。(同樣的道理,在新竹縣的特定道路行使也一樣要登載 車牌號碼才能行駛不是嗎?)是的...(你拿到8月24日通 行證知道上面沒有記載車牌號碼仍然使用嗎?)對的」等 情(參100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一第162頁、第185至186頁 );被告陳登順於警詢、偵訊時亦坦承:「(通行證... 何人交付給你?)...是我載運土...往飛鳳山路旁有1年 輕人交給我...(是否知道要有通行證才能行駛該路段? )知道...(該通行證有無印製牌照號碼及編號?)沒有



」、「(99年8月31日砂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是誰拿給你 的?)是1個土尾那邊的年輕人...(你當多久的砂石車司 機?)大概快20年。(除了本次的砂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 你還有看過其他縣市的砂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嗎?)有看 過,我看過台北市、桃園縣。(砂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上 面都會有車牌號碼?)是的...(所以你知道你跑的路線 是管制路線需要砂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是的,我知道 」等情(參100年度偵字第3522號卷一第109頁、第111頁 、第153至155頁);被告鍾燕貴於偵訊時亦坦承:「(砂 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是誰給你的?)是倒土的地方的土 尾拿給我的...(你當多久的砂石車司機?)約1、2年了 。(你是否知道砂石車行經特定路線一定要有砂石車臨時 通行證,且也知道上面一定會有車牌號碼並要符合你所駕 駛的車輛?)應該是...(所以你有注意到該臨時通行證 上沒有車牌號碼但是仍然使用?)是的」等情(參100年 度偵字第3522號卷一第96至98頁),顯然被告朱聖奇、陳 登順、鍾燕貴確均明知砂石車欲行駛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 駛路線,應先申請核准取得具有特許性質之通行證,該通 行證上亦需記載砂石車之車牌號碼,且渠等於俗稱土尾之 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交付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 臨時通行證供渠等使用行使時,亦均已知悉該彩色影印已 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並未記載車牌號碼;參以被 告朱聖奇於偵查中自行提出供比對之臺北市○○○○○○ ○○○○○○○○○○○○○○○○號卷一第189頁),該通行證 亦明確記載車號及編號,被告陳登順亦自承見過台北市的 砂石車專用臨時通行證,更足認被告朱聖奇陳登順確均 明知砂石車欲行駛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時,即應先 申請核准取得具有特許性質之通行證,且該通行證上亦確 均有記載通行證編號及砂石車之車牌號碼無疑。又砂石車 臨時通行證係主管機關特許某特定砂石車行駛非經公告之 砂石車行駛路線,性質上核係屬具有特許性質之通行證, 則主管機關核發該具有特許性質之臨時通行證時,自必定 需載有可得管制核對之通行證編號及車輛號碼,否則如何 進行管制!此係一般通常之社會經驗法則,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均係專業從事駕駛砂石車,少則1、2年, 多則20年,已據渠等分別供述在卷,自更無不知之理。更 何況,砂石車臨時通行證係具有特許性質之通行證,砂石 車欲行駛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即應先申請核准取 得該具有特許性質之通行證,此為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等所明知,已如前述,然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



燕貴等乃均未事先取得該具有特許性質之臨時通行證,而 於行駛至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附近,始由俗稱土尾 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當場交付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 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供渠等使用行使,顯然渠等應均知悉該 當場交付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並非事 先申請所取得,而有違法性之認識。據此,被告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等係駕駛砂石車行駛至非經公告之砂石車 行駛路線附近時,始由俗稱土尾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 當場交付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供渠等 使用行使,顯然渠等已明知係未經事先申請而當場取得臨 時通行證,已與應事先申請始能取得臨時通行證之程序不 符,且渠等又均已知悉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 時通行證並未記載車牌號碼,自均足堪認渠等確均知悉該 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係屬偽造無疑。 至渠等嗣後或翻異供述辯稱當時未注意察看臨時通行證, 致未注意臨時通行證上有無記載車牌號碼或編號,或辯稱 不知該彩色影印已塗消車號及編號之臨時通行證係屬偽造 云云,應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㈧綜上,被告陳建璋所為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參以被 告簡鴻宇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所為不利於己部分之 供述及上開各項事證,堪認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建璋簡鴻宇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之犯行均洵堪認定。(二)論罪及科刑之審酌:
㈠所犯罪名:核被告陳建璋簡鴻宇朱聖奇陳登順、鍾 燕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檢察官起訴書原認被告陳建璋簡鴻宇朱聖奇陳登順鍾燕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 變造公文書罪,惟於本院審理時已當庭變更起訴罪名為刑 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本院自無庸 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陳建璋偽造特種文書後進而行使, 行使行為吸收偽造行為,應僅論行使罪(最高法院80年台 上字第78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共同正犯: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 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 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 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再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 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



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3 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陳建璋簡鴻宇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 之土尾、被告朱聖奇就事實三㈠部分之犯行;被告陳建璋簡鴻宇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被告陳 登順就事實三㈡部分之犯行;被告陳建璋簡鴻宇與某不 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俗稱之土尾、被告鍾燕貴就事實三㈢ 部分之犯行,彼此間均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共同參與犯 罪之合同意思,並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 此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彼此間即有共同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應均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 。
㈢分論併罰:被告陳建璋簡鴻宇就事實三㈠、㈡、㈢之3 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 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審酌被告陳建璋⑴犯罪動機、目的:無非係為方便 行事,乃以不正當方法偽造臨時通行證行使。⑵犯罪時未 受有刺激。⑶犯罪手段:以電腦掃瞄再塗消通行證上之編 號、車牌號碼列印、影印之方式偽造,並進而行使,手段 尚稱單純。⑷生活、經濟狀況:現已離婚,家庭生活狀況 正常,有正常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⑸品行:自民國 86年間以後尚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素行普通。⑹智識程度:大學肄業,現年45 歲,有相當社會經驗,具有一般之是非判斷能力。⑺犯罪 所生損害: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砂石車行駛非經公 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管制之正確性,影響非經公告之砂石 車行駛路線道路之路況及交通安全。⑻犯罪後態度:雖自 始至終坦認犯行,然法律觀念不正確,犯罪後態度普通; 被告簡鴻宇⑴犯罪動機、目的:亦係為方便行事,乃以不 正當方法行使偽造之臨時通行證。⑵犯罪時未受有刺激。 ⑶犯罪手段:單純行使偽造之通行證,手段尚稱單純。⑷ 生活、經濟狀況:已離婚,家庭生活狀況正常,有正常工 作,家庭經濟狀況勉強。⑸品行: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 行非佳。⑹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現年32歲,有相當社會 經驗,具有一般之是非判斷能力。⑺犯罪所生損害:足以 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砂石車行駛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 路線管制之正確性,影響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道路 之路況及交通安全。⑻犯罪後態度:自始至終否認犯行, 犯罪後態度非佳;被告朱聖奇⑴犯罪動機、目的:單純受



僱載運土方,一時失慮而行使偽造之臨時通行證。⑵犯罪 時未受有刺激。⑶犯罪手段:單純行使偽造之通行證,手 段單純。⑷生活、經濟狀況:已離婚,家庭生活狀況正常 ,有正常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⑸品行:有公共危險 及業務過失致死前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普通。⑹智識程度:高中肄業,現 年44歲,有相當社會經驗,具有一般之是非判斷能力。⑺ 犯罪所生損害: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砂石車行駛非 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管制之正確性,影響非經公告之 砂石車行駛路線道路之路況及交通安全。⑻犯罪後態度: 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普通;被告陳登順⑴犯罪動機、目 的:單純受僱載運土方,一時失慮而行使偽造之臨時通行 證。⑵犯罪時未受有刺激。⑶犯罪手段:單純行使偽造之 通行證,手段單純。⑷生活、經濟狀況:已婚,家庭生活 狀況正常,有正常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⑸品行:無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 行良好。⑹智識程度:國小畢業,現年58歲,有相當社會 經驗,具有一般之是非判斷能力。⑺犯罪所生損害:足以 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砂石車行駛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 路線管制之正確性,影響非經公告之砂石車行駛路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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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立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