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1年度,617號
SCDM,101,竹簡,617,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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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617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3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翊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黃翊婷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 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 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 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 見他人向其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可 語音查詢個人存款帳戶之密碼者,目的及手段詭異,應有 持帳戶等相關物件,供己詐騙或恐嚇他人錢財之意圖,其 亦知悉提供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供他人使用,具有幫助掩 飾或藏匿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之可能性,竟仍基於縱有人以 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騙集團 從事詐欺取財行為的犯罪意思,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晚 上10時4 分許,在新竹市○○路0 段0 號全家便利商店內 ,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王專員」 之指示,將其所申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寮分行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南寮分行帳戶)、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新竹分 行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共3 張,以宅配 通郵寄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由「葉政祐 」收受,復於電話中將其上開3 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 知「王專員」。嗣該「王專員」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黃 翊婷所有上開3 家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 各編號所述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 ,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將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匯 款轉帳至黃翊婷所有上開3 家銀行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 空。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徐瑋良謝宛臻及陶海南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黃翊婷於警局詢問時之供述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 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徐瑋良謝宛臻及陶海南於警詢之證述。(三)證人即被害人張季庭戴伯恩及劉鈺烘於警詢之證述。(四)被告黃翊婷台新南寮分行、台新新竹分行、郵局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五)證人徐瑋良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六)證人張季庭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七)證人謝宛臻、劉鈺烘提供之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各1 份。
(八)證人戴伯恩提供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 份。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 有幫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 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 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 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
2、本件被告黃翊婷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 其所有台新南寮分行帳戶、台新新竹分行帳戶及郵局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利其誘使他 人匯入款項後自該帳戶提領花用,被告所為亦僅係刑法詐 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 犯行之實施,應屬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3、查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上開台新南寮分行帳戶、 台新新竹分行帳戶及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資料,為單 純之一幫助行為,其幫助犯罪集團分別詐取附表各編號所 示被害人之財物,應屬一次幫助詐欺行為而觸犯數法益之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僅成立1 次幫助犯罪行為,故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 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黃翊婷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集團犯案 ,均係使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竟 仍為幫助他人詐欺之犯行,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供詐欺



犯取得所騙財物之工具,其對於社會秩序之擾亂不言而喻 ,及其幫助詐欺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而無從求償,以 及被告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0條:①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②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地及匯款金額│
│號│ │ │(單位:新臺幣) │
├─┼───┼─────────┼──────────┤
│一│徐瑋良│於101 年2 月18日晚│101 年2 月18日晚上7 │
│ │ │上6 時10分許,詐騙│時16分、20分許,徐瑋│
│ │ │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良利用台新銀行自動櫃│
│ │ │賣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機,分別匯款3 萬元│
│ │ │員,以電話向徐瑋良│、3 萬元之上開台新新│
│ │ │佯稱:其先前網路扣│竹分行帳戶。 │
│ │ │物付款設定錯誤,恐│ │
│ │ │遭分期扣款,需利用│ │
│ │ │自動櫃員機更正等語│ │




│ │ │。 │ │
├─┼───┼─────────┼──────────┤
│二│張季庭│於101 年2 月18日晚│101 年2 月18日晚上7 │
│ │ │上6 時33分許,詐騙│時46分、49分許,張季│
│ │ │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庭利用郵局自動櫃員機│
│ │ │賣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分別匯款2 萬9,989 │
│ │ │員,以電話向張季庭│元、2 萬5,123 元至上│
│ │ │佯稱:其先前網路購│開郵局帳戶內。 │
│ │ │物付款設定錯誤,恐│ │
│ │ │遭分期扣款,需利用│ │
│ │ │自動櫃員機更正等語│ │
│ │ │。 │ │
├─┼───┼─────────┼──────────┤
│三│謝宛臻│於101 年2 月18日下│101 年2 月18日晚上7 │
│ │ │午5 時43分許,詐騙│時16分許,謝宛臻利用│
│ │ │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 │ │賣賣家及中國信託客│機匯款2 萬9,984 元至│
│ │ │服人員,以電話向謝│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宛臻佯稱:其先前網│ │
│ │ │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 │
│ │ │,恐遭分期扣款,需│ │
│ │ │利用自動櫃員機更正│ │
│ │ │等語。 │ │
├─┼───┼─────────┼──────────┤
│四│戴伯恩│於101 年2 月18日晚│101 年2 月18日晚上7 │
│ │ │上7 時26分許,詐騙│時59分許,戴伯恩利用│
│ │ │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匯│
│ │ │賣賣家及土地銀行客│款9,989 元至上開郵局│
│ │ │服人員,以電話向戴│帳戶內。 │
│ │ │伯恩佯稱:其先前網│ │
│ │ │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 │
│ │ │,恐遭分期扣款,需│ │
│ │ │利用自動櫃員機更正│ │
│ │ │等語。 │ │
├─┼───┼─────────┼──────────┤
│五│陶海南│於101 年2 月18日晚│101 年2 月18日晚上7 │
│ │ │上6 時9 分許,詐騙│時45分、51分許,陶海│
│ │ │集團成員假冒郵局及│南利用郵局自動櫃員機│
│ │ │某銀行客服人員,以│分別匯款3 萬元、2 萬│
│ │ │電話向陶海南佯稱:│4,000 元至上開台新南│




│ │ │其先前網路購物付款│寮分行帳戶內。 │
│ │ │設定錯誤恐遭分期扣│ │
│ │ │款,需利用自動櫃員│ │
│ │ │機解除設定等語。 │ │
├─┼───┼─────────┼──────────┤
│六│劉鈺烘│於101 年2 月18日晚│101 年2 月18日晚上8 │
│ │ │上7 時30分許,詐騙│時53分許,劉鈺烘利用│
│ │ │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 │ │店街及華南銀行客服│機匯款5,013 元至上開│
│ │ │人員,以電話向劉鈺│郵局帳戶內。 │
│ │ │烘佯稱:其先前網路│ │
│ │ │購物付款設定錯誤恐│ │
│ │ │遭分期扣款,需利用│ │
│ │ │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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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東門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