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德蔚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賴嘉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972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王婉如
書記官 許榮成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盧德蔚、賴嘉鴻均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空氣槍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盧德蔚與周瑞華因交往女友之事而發生糾紛,2 人於民國 100 年10月11日16時50分許,相約在新竹市○○路○00 號停車格談判,盧德蔚、賴嘉鴻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聯 絡,由盧德蔚取出不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指著周瑞華脖 子、臉頰處,賴鴻嘉在旁以「開啦、開啦」等語起鬨,共 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周瑞華,使周瑞華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周瑞華之安全。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 開空氣槍1 把。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0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許榮成
審判長法官 王銘勇
法官 許珮育
法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