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706號
SCDM,101,審訴,706,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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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峻珽
      邱家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9297 號 )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上午 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峻珽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邱家壕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邱家壕於民國94年5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7月初)辦 理登記為址設在新竹市○區○○街00號1 樓之桐葉有限公 司(下稱桐葉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 營商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峻珽則為邱家壕 之友人。詎邱家壕陳峻珽竟為美化公司帳面虛增公司營 業額以便向銀行申請借款之目的,明知桐葉公司於94年 7 月起至95年 6月間止,並未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有任何交 易之事實,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概括犯意,由邱家壕桐葉公司印章交付予陳峻珽 ,並共同於上揭時間(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一所示時間), 在不詳地點,連續虛開銷貨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098萬 7,03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計 58紙,交付予附表 一所示如「正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營業人充



作進項憑證(此部分均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並經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持向國稅局提出申報為進項稅額 ,扣抵營業稅額104萬8,39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 表一所示之「正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逃 漏上開營業稅額(原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1宇陞有限公 司部分,依卷內證據資料,為虛設行號,尚不構成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罪,故此部分幫助 逃漏稅之金額應予扣除),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 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又邱家壕陳峻珽為平衡收支以達 上開美化公司帳面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便向銀行申請借款之 目的,明知與附表二所示「友全興實業有限公司」等4 家 營業人無實際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 於94年7月起至95年6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該如附 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1紙 、銷售額共520萬8,821元充當進項憑證,於前揭期間內, 在不詳地點,於桐葉公司申報94年度至95年度營業稅時, 在業務上所製作之桐葉公司營業稅額申報書內,登載前述 桐葉公司銷、進貨金額等不實之事項,持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桐葉公司之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之,逃漏上開年度之 營業額,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 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 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附表一、桐葉公司開立銷項發票
┌──┬────────┬──────────────┬──────────────┐
│ │ 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編號│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 │正大水電工程股份│ 15 │ 2,400,000│ 120,000 │ 15 │ 2,400,000│ 12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佳新通信有限公司│ 2 │ 300,000│ 15,000 │ 2 │ 300,000│ 15,000 │
├──┼────────┼──┼─────┼─────┼──┼─────┼─────┤
│ 3 │馥馨企業有限公司│ 2 │ 90,000│ 4,500 │ 2 │ 90,000│ 4,500 │
├──┼────────┼──┼─────┼─────┼──┼─────┼─────┤
│ 4 │崍恩通信有限公司│ 1 │ 14,000│ 700 │ 1 │ 14,000│ 700 │
├──┼────────┼──┼─────┼─────┼──┼─────┼─────┤
│ 5 │鄭楊實業有限公司│ 2 │ 200,000│ 10,000 │ 2 │ 200,000│ 10,000 │




├──┼────────┼──┼─────┼─────┼──┼─────┼─────┤
│ 6 │永裕發工程企業有│ 2 │ 160,000│ 8,000 │ 2 │ 160,000│ 8,000 │
│ │限公司 │ │ │ │ │ │ │
├──┼────────┼──┼─────┼─────┼──┼─────┼─────┤
│ 7 │禾同水電工程行 │ 6 │ 1,000,000│ 50,000 │ 6 │ 1,000,000│ 50,000 │
├──┼────────┼──┼─────┼─────┼──┼─────┼─────┤
│ 8 │合昇科技有限公司│ 1 │ 20,000│ 1,000 │ 1 │ 20,000│ 1,000 │
├──┼────────┼──┼─────┼─────┼──┼─────┼─────┤
│ 9 │傑耀科技有限公司│ 1 │ 7,400│ 370 │ 1 │ 7,400│ 370 │
├──┼────────┼──┼─────┼─────┼──┼─────┼─────┤
│10 │頡億有限公司 │ 25 │16,776,480│ 838,825 │ 25 │16,776,480│ 838,825 │
├──┼────────┼──┼─────┼─────┼──┼─────┼─────┤
│11 │宇陞有限公司 │ 1 │ 19,150│ 958 │ 1 │ 19,150│ 958 │
├──┼────────┼──┼─────┼─────┼──┼─────┼─────┤
│ │ 合計 │ 58 │20,987,030│1,049,353 │58 │20,987,030│1,049,353 │
├──┴────────┴──┴─────┴─────┴──┴─────┴─────┤
│原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1宇陞有限公司部分,依卷內證據資料,為虛設行號,尚不構成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罪,故此部分幫助逃漏稅之金額應予扣除( │
│1,049,353-958=1,048,395元 ),附此敘明。 │
└─────────────────────────────────────────┘
附表二
┌──┬────────┬───┬─────┬─────┐
│編號│營 業 人 名 稱 │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
│ │ │票張數│(元) │元) │
├──┼────────┼───┼─────┼─────┤
│ 1 │友全興實業有限公│ 9 │2,406,925 │120,346 │
│ │司 │ │ │ │
├──┼────────┼───┼─────┼─────┤
│ 2 │笛聖鞋業有限公司│ 2 │ 745,500 │ 37,275 │
├──┼────────┼───┼─────┼─────┤
│ 3 │宇陞有限公司 │ 6 │1,021,296 │ 51,066 │
├──┼────────┼───┼─────┼─────┤
│ 4 │沛鑫貿易有限公司│ 4 │1,035,100 │ 51,756 │
├──┼────────┼───┼─────┼─────┤
│合計│ │ 21 │5,208,821 │260,4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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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全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馥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鄭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笛聖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鑫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崍恩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新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