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986號
SCDM,101,審易,986,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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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昊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曲昊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曲昊晅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於88年7月13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24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9月6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 年9月14日以88年度偵字第3297號、88年毒偵字第8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於90年1月18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 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於 90年2月22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於92年3月2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 責部分並經同法院於90年3月29日以90年度易字第263號判 處有期徒刑8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 93年3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28日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
(二)詎曲昊晅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26日某 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0號之居處內,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 人口,經警於101年3月28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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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