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彭玉貞 張彩鈴 張若榛 張汶琳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黎瑞鳳 住同上原 告 官馨榕 住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1302巷7弄22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被 告 葉文燁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被 告 林江波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居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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