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15號
SCDM,100,交附民,15,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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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彭玉貞
      張彩鈴
      張若榛
      張汶琳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黎瑞鳳 住同上
原   告 官馨榕 住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1302巷7弄22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被   告 葉文燁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被   告 林江波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居新竹縣竹北市○○○路○○○○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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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