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71號
PCDA,101,簡,71,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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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原   告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郎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保全業法事件,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因於100 年11 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所
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該院遂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以101 年度訴字第1481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本院因此取得管轄權。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
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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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