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2號
原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六○六群
代 表 人 劉超文(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陳恭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嘉德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
14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該訴訟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6,433元,且被告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101年9
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然原告卻誤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
行政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10
1年度訴字第1453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惟查,原告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