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60號
PCDV,101,除,860,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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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久勝旗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明
代 理 人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26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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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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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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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北市八里│合作金庫銀│99年8月3日 │90,000元 │AZ0000000 │ │
│ │區農會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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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勝旗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