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1年度,4號
PCDV,101,金,4,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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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金字第4號
原   告 鄭劉素幸
      鄭兩端
      林麗勤
      李伏英
      羅朱妙
      羅秋梅
      羅再興
      羅再修
      李陳勸
      馮錦茂
      楊連
      邱先進
      張寶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吳宗豪、陳玉英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本件原告原係與羅世民共同對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皇阿瑪公司)、吳宗豪與陳玉英起訴(其中羅世民僅對被告 吳宗豪與陳玉英起訴,並未對被告皇阿瑪公司起訴請求)。 惟就對於吳宗豪、陳玉英請求之部分,兩造業於民國101 年 11 月15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成立訴訟上和解,並作成和解 筆錄在卷,是以應就尚未和解終結部分進行審理,本件判決 效力不及於吳宗豪、陳玉英,合先敘明。
二、被告皇阿瑪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吳宗豪、陳玉英二人於96年6 月間以匯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之名義經營千益合會,向原告鄭劉素幸等人非法吸金涉 犯銀行法等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本院98年度金重 訴字第1 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為解決積欠千益合會會員之 債務以博取刑事之寬典,竟另起不法所有之意圖,共同以另 購入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之人頭公司舉辦品酒說明會,向原 告鄭劉素幸等13人招募投資購買「金門高粱酒典藏系列」產 品,佯稱投資以一單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投資一年 每一單位為26瓶,投資二年者每一單位為27瓶,若以千益合 會投資款56萬元可換購5 單位,投資一單位年利率為18%, 即投資人每一單位每月可獲取利息1,500 元等情,並邀請許 巍騰律師到場說明該年利率18%尚在法律規定合法範圍內, 且皇阿瑪提酒券上將由伊以公證律師身分蓋章擔保投資安全 無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98年11月至99年6 月間陸續填具 申購書,除將先前千益合會未收回投資款項轉單再投資外, 又加碼投資一次購買或分期購買金酒專案,被告則於99年2 月後分別開立履約憑證、提酒券或皇阿瑪公司會計劉淑娟製 作之各處收支明細表作為投資憑證取信原告鄭劉素幸等人。 陳玉英、吳宗豪二人假借投資皇阿瑪公司金酒專案名義施行 詐術之犯罪行為,造成原告受有附表所示之損失。原告此一 損害之發生,係吳宗豪、陳玉英二人故意以詐欺之不法行為 共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所致,向原告鄭劉素幸等13人共詐得 5,980,420 元,被告皇阿瑪公司就陳玉英、吳宗豪上開詐欺 行為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88 條第1項 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本於民法188 條第1 項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聲明:被告應與 吳宗豪、陳玉英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上揭渠等受被告之受僱人吳宗豪、陳玉英詐欺投資 而交付金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履約憑證、提酒券、收支 明細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 32342 號起訴書、101 年度偵字第6724號追加起訴書為證( 參本院卷㈠第13頁至第194 頁)。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 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以資抗辯,依上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原 告前述主張之事實,已堪認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及第188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吳宗豪、陳玉英二人對原告等所 為上開詐欺行為,致各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受有財產 上之損害,核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所定 侵權行為,吳宗豪、陳玉英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 皇阿瑪公司係吳宗豪、陳玉英之僱用人,自應就原告因本件 詐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財產權受損害而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為損害賠償,自無不 合。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承前所述,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所 生之損害賠償債權,為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權,又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請求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後之翌日即101 年8 月7 日 (寄存送達被告日期為101 年8 月6 日,參本院卷㈡第46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應與 吳宗豪、陳玉英連帶給付如附表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101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吳宗豪、陳玉英損害 賠償部分業已達成訴訟上和解,本件判決效力不及於吳宗豪 、陳玉英,已如前述,本件主文所為連帶給付之諭知僅在表 明被告本件給付義務與渠等之間具連帶性質,附為說明。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
┌─┬─────┬──────┬──────┬───────┐
│編│原 告 │投資高梁酒金│千益合會轉單│ 損害金額 │
│號│ │額 │金額 │ │
├─┼─────┼──────┼──────┼───────┤
│1 │鄭劉素幸 │ 705,080元│ 820,000元│壹佰伍拾貳萬伍│
│ │ │ │ │仟零捌拾元 │
├─┼─────┼──────┼──────┼───────┤
│2 │鄭兩端 │ 114,480元│ 無 │壹拾壹萬肆仟肆│
│ │ │ │ │佰捌拾元 │
├─┼─────┼──────┼──────┼───────┤
│3 │林麗勤 │ 無 │ 100,000元│壹拾萬元 │
├─┼─────┼──────┼──────┼───────┤
│4 │李伏英 │ 無 │ 400,000元│肆拾萬元 │
├─┼─────┼──────┼──────┼───────┤
│5 │羅朱妙 │ 321,760元│ 300,000元│陸拾貳萬壹仟柒│
│ │ │ │ │佰陸拾元 │
├─┼─────┼──────┼──────┼───────┤
│6 │羅秋梅 │ 147,840元│ 1,100,000元│壹佰貳拾肆萬柒│
│ │ │ │ │仟捌佰肆拾元 │
├─┼─────┼──────┼──────┼───────┤
│7 │羅再興 │ 147,840元│ 無 │壹拾肆萬柒仟捌│
│ │ │ │ │佰肆拾元 │
├─┼─────┼──────┼──────┼───────┤
│8 │羅再修 │ 無 │ 300,000元│參拾萬元 │
├─┼─────┼──────┼──────┼───────┤
│9 │李陳勸 │ 36,960元│ 300,000元│參拾參萬陸仟玖│
│ │ │ │ │佰陸拾元 │
├─┼─────┼──────┼──────┼───────┤
│10│馮錦茂 │ 28,620元│ 無 │貳萬捌仟陸佰貳│
│ │ │ │ │拾元 │
├─┼─────┼──────┼──────┼───────┤




│11│楊連 │ 647,840元 │ 無 │陸拾肆萬柒仟捌│
│ │ │ │ │佰肆拾元 │
├─┼─────┼──────┼──────┼───────┤
│12│邱先進 │ 300,000元 │ 無 │參拾萬元 │
├─┼─────┼──────┼──────┼───────┤
│13│張寶文 │ 無 │ 210,000元│貳拾壹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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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