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1年度,2號
PCDV,101,重訴更一,2,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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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淞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誥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李文國(兼李陳美妹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被   告 李鳳嬌(兼李陳美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鳳慧(兼李陳美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文國李鳳嬌李鳳慧為被告李陳美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陳美妹於訴訟中之民國100年8月3日死亡,其於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茲依原告查報之戶籍及除戶謄本所載,李陳美妹之繼承人為 李文國李鳳嬌李鳳慧等人,該等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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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淞禾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