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01號
PCDV,101,重訴,601,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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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原   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被   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8條第14 項約定:「雙方日後遇有糾葛,……。如因而涉訟,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附卷可稽,兩造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拘束。又原告 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前提事實為兩造之租賃契約關係有效存 在,則兩造就本件因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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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