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廖本長
被 告 張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先位聲明為請求確認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據原告陳報系爭
房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0萬元,備位聲明為撤銷買賣行
為及物權移轉行為,訴訟標的價額為223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較高之先位聲明之價額核定之,是原告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2430元,是原告應
補繳8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