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A (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C (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D (年籍資料詳卷)
法 定 代理人 E (年籍資料詳卷)
訴 訟 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潘宣頤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陳自緯
王麗香
前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 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