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7號
PCDV,101,重家訴,7,2012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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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廖林瑞草
被   告 林煥輝
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  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
      林延翰  新北市○○區○○路000○0號
      林佳瑩  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
被   告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千琇
被   告 林貴隨
      李林秋雲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水井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及附表三所示之法院提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水井林縀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及附表三所示之法院提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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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