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8號
原 告 宏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博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佑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良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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