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61號
PCDV,101,訴,1561,201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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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東方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之星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
1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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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