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38號
原 告 林健全
被 告 林梅俤
曾文次
曾煥智
曾錦滿
曾錦真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香
被 告 曾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