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138號
PCDV,101,親,138,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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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38號
原   告 林健全
被   告 林梅俤
      曾文次
      曾煥智
      曾錦滿
      曾錦真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香
被   告 曾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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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