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55號
原 告 張邱阿珠
張苑芸
張正榮
張正宗
張正宏
張櫻櫻
張珊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蔡金珠
陳麗莉
韓阿招
汪榮宗
黃俊欽
謝妲
魏鳳霞
賴柔蓁(原名:賴麗琴)
許文雄
盧金重
楊文謙
魏亞安
邱淑美
林進智
林文泉
陳緊
葉柏齡
林安瑜(原名:林安安)
劉文龍
趙欽煙
趙林美華
林衍寬
林良山
林良泉
林土益
林土城
林茗緣
林張華媛
林良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是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原告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分別為:
一、原告張邱阿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玖仟柒佰
壹拾肆點柒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
二、原告張苑芸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三、原告張正榮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四、原告張正宗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五、原告張正宏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六、原告張櫻櫻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七、原告張珊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