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955號
PCDV,101,補,3955,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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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55號
原   告 張邱阿珠
      張苑芸
      張正榮
      張正宗
      張正宏
      張櫻櫻
      張珊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蔡金珠
      陳麗莉
      韓阿招
      汪榮宗
      黃俊欽
      謝妲
      魏鳳霞
      賴柔蓁(原名:賴麗琴)
      許文雄
      盧金重
      楊文謙
      魏亞安
      邱淑美
      林進智
      林文泉
      陳緊
      葉柏齡
      林安瑜(原名:林安安)
      劉文龍
      趙欽煙
      趙林美華
      林衍寬
      林良山
      林良泉
      林土益
      林土城
      林茗緣
      林張華媛
      林良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是依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原告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分別為:
一、原告張邱阿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玖仟柒佰
  壹拾肆點柒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
二、原告張苑芸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三、原告張正榮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四、原告張正宗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五、原告張正宏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六、原告張櫻櫻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七、原告張珊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
  點捌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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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