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942號
PCDV,101,補,3942,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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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原   告 裕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余巧香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洪奕婷律師
被   告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
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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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